突发公共危机指的是突然爆发的影响范围很大的公共危机,有以地震,水旱灾害,大规模流行病等为表现形态的自然危机;有以社会骚乱,政局动荡为表现形态的政治危机;还有以战争为表现形态国家危机等等。当然,这种分类不是绝对的,很多公共危机是复合性的危机,并且是逐步演变的,一个自然型危机,如果不能被有效控制,那么就可能发展成为政治危机,甚至国家危机。人类还无法完全消除公共危机,对公共危机的处理体现了一个社会的综合能力。
由于政治危机和国家危机中涉及的公共信息比较复杂,本文无法对之进行探讨。而自然型的公共危机信息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有知情权,因此,除非特别说明,本文探讨的是信息公开制度在突发性自然危机处理过程中的作用。信息公开制度,简单的讲,就是对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信息,政府必须及时搜集,分析,准确,全面的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开制度的作用,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首先是价值层面的意义。主权在民或者说一切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是一个现代国家基本的政治理念,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必须在人民的授权下按法律行政,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信息知情权作为公民权利的核心要素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随意剥夺公民的知情权是政府行为的一种谮越, 必将腐蚀政府本身的合法性。因此,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基本特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来规范政府在信息处置中的权力,通过制度化的设计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从功利层面或者说是技术性层面,我们认为信息公开制度是社会有效应对公共危机的制度前提。我们可以通过萨斯(SARS,中国一般称为非典型肺炎)这场突发公共危机的发展过程及其处理过程来逐层论证:
1. 信息公开制度,可以让公众最大程度的了解危机真相,及时准备,有效预防。我们说,不管哪一种危机,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大规模的影响公众利益,危害公众健康和生命,带来社会灾难。而社会公众的准备程度和应对机制(response system) 将是有效降低灾害的根本因素之一。社会的这种应对机制跟危机本身特点,社会组织化程度,公众知识,政府效率等很多因素有关,而其中信息畅通显然是至关重要的。任何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都依赖各种信息源来进行判断,进行反应, 没有信息,无所谓应对。依靠想象,依靠祈祷,是不能对抗危机的,危机到来时就只能听天由命。在危机时刻,由于政府庞大的网络,因此,在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方面,在信息的质量和数量方面,跟其他组织和个人比,政府都有天然的优势。政府公布信息,让大众分享这些公共信息,可以减少个人,企业收集信息的成本。只有在充分信息基础上,社会大众才能合乎理性的决策。特别在象萨斯这种还没有有效疫苗,没有有效药物而且流行性很强的病毒,公众主动预防远比治疗更为重要。在萨斯流行开来,一直到4月20号,由于官方在处置信息方面的不规范,公众普遍缺乏可以信赖的信息,那么公众作出的行为往往是非理性的。比如,大部分公众没有充分的风险意识,没有采取措施合理规避,胡里糊涂的就感染上了萨斯病毒,在感染上以后,又胡里糊涂的传染给了很多密切接触者。而另外一部分公众, 同样由于没有可以信赖的信息来源,无端的扩大危险,甚至导致某中恐惧综合怔。 在2003年2月初,南方一些省份发生的抢购风波---囤积大米,油盐之类的事情就是公众非理性行为的极端表现。设想在如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面前,天气预报,灾情等公众信息却被当作机密而不传达给公众,那么所造成的灾害肯定是成倍增加的。面对SARS这样人类认知程度极底的,具有更大不确定性的危机,中国政府在危机初期不透明的信息处理方式直接导致了疫情的扩大和蔓延。 所幸的是,以4月20号卫生部长和北京市长的解职为标志,中国政府采取了全新的危机处理策略,开始直面危机,定期通报信息,公开透明的做法赢得了公众和国际社会的肯定。 社会和公众对疫情的应对开始回归理性。
2. 信息公开制度,可以提高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和配合,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在公共危机当中,政府责任凸显,整个社会需要在政府为主导的力量下,重新整合形成一个有效的应对系统。在这个系统里,政府行政效率是危机控制的关键性因素,而政府行政效率又跟公众的配合密切相关。一个政策,如果缺乏公众支持,那么它必然是低效的或者是不可持续的。在公共危机面前,政府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做出很多牵涉公共利益的决定,很多措施会带来痛苦,很多措施势会给局部带来利益损失;比如政府可能要求公众配合政府的一些特别处理措施,如隔离,迁移,或者暂时中止公民的一些权利等等。如果公众没有相关的信息,他们就不会理解政府相关政策的必要性,对政府行为缺乏一种理性认可,甚至会产生某种程度的对抗。就象在台风来临的前夜,政府如果不充分提供台风信息,却要求居民集体迁移,那么这种政策的成本就非常高。 在萨斯疫情初期,由于缺乏对病毒特点,扩散渠道等公共知识,对隔离原因又交代不详,在一些地方,发生公民逃离隔离地带,拒绝配合疫情检查的义务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真实信息可以使公民作出明智、健全的判断,可以使公众对政府行为有一个合理预期,避免人为的混乱。信息流通不畅,公众对政府的行为就无法预期, 就容易采取非理性的应对措施,比如在河北就发生了地方政府挖断公路,强行驱赶外地人员的事件。
3. 信息公开制度,可以让政府行为透明化,约束政府自由裁量权,抑制各地方政府自行其是的可能性。毋庸讳言,法治观念在中国还不成熟,系统的危机处理机制更是缺失,那么危机袭来的时候,地方政府出现某种程度的混乱并不让人意外,而在萨斯这样一个全国性的危机面前,各级政府缺乏协调,政策措施缺乏一致性也符合逻辑。,在“不惜一切代价”的口号下,在既有的官员绩效考核制度下,地方政府在执行隔离,检疫,甚至随意封闭公共场合等方面,显得有点自行其是,缺乏统一的协调,让人莫衷一是。比如,对于疫情比较高发地区来人的隔离上面,有10天的, 有14天的,也有不隔离的。我们认为,政府行为的这种“放大”和以前的“缩小”都是对法治的一种背离和伤害,必须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 严格按法律办事,约束政府行为的随意性,这才是对法治的一种回归。 也只有通过公共信息,公民才能对政府行政作出评估,政府机构的滥用权力等腐败行为才能够得到根本的、有效的遏制。
信息公开制度,也是政府行政体系内部自我监督的必须。根据现代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包括政府行政体系内部各部门的动机,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政府的不同机构之间也存在这一种利益竞争。由于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完全可能通过信息的优势来“敲诈”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需要通过真实信息来与地方政府博弈。问题是,在现实制度设计上,高层的信息来源主要依靠低层政府的层层上报。如果没有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如果行政体系内部有操纵信息的空间和经验,那么下层行政体系完全可能按他们的偏好扭曲信息通道,导致信息失真,上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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